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八一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一、右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二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三千二百八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千二百四十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