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四三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中分四刑社
字第0八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一七三之二號之富可汗汽車旅館第一三0號房間。
(三)行為:與不特定之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核與關係人即被查獲之嫖客 郭宏彬 於警
訊中供述情節相符。
(二)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檢查記錄表乙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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