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

原告 連卓花秀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柯漢威 律師

被告 王清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9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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