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0號
再審原告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騰 右再審原告與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肆佰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陸萬陸仟零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