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盈智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被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代 理 人  蔡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之
請求範圍暫核定為新台幣140,220元(計算式:8.2X17100=14022
0,原告已請求對另共有人為追加裁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5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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