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盈智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被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代 理 人 蔡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之
請求範圍暫核定為新台幣140,220元(計算式:8.2X17100=14022
0,原告已請求對另共有人為追加裁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5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