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方文志
聲 請 人  方永良
聲 請 人  方聖治
聲 請 人  方文瑞
聲 請 人  方富聖
聲 請 人  方祟宇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文義方志成方煒竣方寶惠方高水秀
方進財方彬風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叁萬叁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零柒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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