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方文志
聲 請 人 方永良
聲 請 人 方聖治
聲 請 人 方文瑞
聲 請 人 方富聖
聲 請 人 方祟宇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文義 、 方志成 、 方煒竣 、 方寶惠 、 方高水秀 、
方進財 、 方彬風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叁萬叁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零柒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