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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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蔡
宗元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7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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