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建
送達代收人  邱清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被告林怡穎及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  │事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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