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3號
原   告  張哲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家歆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被告鍾家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