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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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劉昊宇 被告 王定庠
許智偉
林聖強 蔣典威 呂承懋
徐詠盛 董彥均 蘇建華 王國州 釋圓炫 被告 蔡育全 被告 林俊江 被告 黃銘洲 被告 賴明陽
吳孟陽
李建達 謝孟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8、9、10、11、272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