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吳等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分割共有物提起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51萬9,09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萬8,92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