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有關殯葬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 謝俊逸
葉清謙 葉鄭李 李佳樺 葉進福 王水源 張銀王 鄧豐孺 邱政宏 邱裕昌 葉清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 律師
簡凱倫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市長訴訟代理人 楊國康
參加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代表人 林國楨
參加人高雄市湖內區海埔基督長老教會代表人 李文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殯葬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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