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360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104年度聲字第20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對於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05年6月6日向原法院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表明參與原裁定之法官經伊另案聲請迴避中,且原裁定法官復經伊提起告訴,渠等仍參與原事件之審理違背法令云云,並表示對原裁定不服之意,揆之首揭說明,應以其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又抗告人迄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燁山
法官林俊廷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