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5號上訴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上訴人 林世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英應連帶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登載於臺灣時報網站(網址:http://www.twtimes.com.tw/)首頁右端『分類廣告』文字區塊之上方,以與該網頁『分類廣告』等標題文字區塊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二十四小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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