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99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莉 螢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