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1號
99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乙○○(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2號被告)丑○(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1號被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丁○○(即 吳家和 之遺產管理人)
樓子○卯○○寅○○辛○○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被告壬○○
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辰○○被告癸○○○訴訟代理人甲○○
己○○被告丙○○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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