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生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1609號),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字第2570號裁定原本暨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附表編號四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欄所載「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07號」,應更正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0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上列聲請人就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附表所示4罪,以105年度執聲字第1609號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105年6月30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而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欄所載「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07號」,顯屬誤繕,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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