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五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
己○○複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己○○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被告百家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百家興業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邀同被告丁○○、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期限五年,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止,借用後分期情償,按月於每月五日攤還本息。且約定百家興業公司如未依約履行,於逾期六個月內,依約定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如百家興業公司如有簽發之票據經退票尚未註銷,或經提示而未兌現之情事發生時,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今被告百家興業公司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因支票退票遭公告為支存拒絕往來戶,依約定百家業公司之前述借款視為到期。百家興業公司對原告尚有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被告丁○○、乙○○、丙○○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參、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一份、電腦查詢單一份、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名單一份為證。
乙、被告百家興業公司及丁○○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確實有積欠原告借款,因景氣不好,所以沒有辦法還錢。
丙、被告乙○○、丙○○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前述被告百家興業公司以被告 高忠 、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還之事實,為被告丁○○到庭所自認,且有原告所提出之放款借據一份、電腦查詢單一份、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名單一份在卷可參,被告乙○○、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為任何聲明及陳述,是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肆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之起迄及利率
一參佰參拾自民國九十年二百分之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九
貳萬肆仟月九日起至清償七點八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點七八二玖佰玖拾日止二五五計算,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捌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六五計算
之違約金
二壹佰肆拾自民國九十年二百分之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九
貳萬伍仟月九日起至清償八點五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點八五七元日止七五五計算,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以下空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