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九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自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案件中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瀆職罪章之立法目的應係在於確保公務之適正執行,使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不受金錢、勢力、個人勤惰或其他偏頗行為之影響,致國家公共事務無從順利推行,是此種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者,乃抽象之國家法益,縱特定個人或因公務員之該等行為受有損失,亦屬間接被害之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六二九號判決同此意旨)。本件自訴人乙○○係自訴被告甲○○涉嫌瀆職,然瀆職罪之保護對象為國家法益,自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之人,依法即無提起自訴之餘地,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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