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建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發文字號:113年4月9日新北檢貞已113執聲他1246字第1139041371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4月9日新北檢貞已113執聲他1246字第1139041371號函撤銷。
理由
一、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併合處罰,亦即行為人為複數犯罪者,並不區分所犯之罪是否得易刑處分,一律等同視之而列入得否併合處罰之範圍,致受刑人因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合併,造成得易刑處分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而喪失得易刑處分之權利。為解決上開修法前就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性,已增訂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對數罪併罰之適用範圍加以限制,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並增列第2項,規範第1項但書情形,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而賦予受刑人接受原得易刑處分之機構外處遇或選擇併合處罰之機構內處遇之權利,此觀該條立法意旨自明。因此若受刑人所犯數罪,有得易刑處分與不得易刑處分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之例外情形,且無同法第2項所規定向檢察官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者,應將所犯數罪,依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等情形分類,再就各類之數罪,分別判斷是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本于此,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於受刑人所犯數罪有同項但書各款所列然不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係指依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各從其類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核與他類之判決確定日期無關,有別於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下數罪併罰之實務處理原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25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簡稱檢察官)以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數案件(6個執行案號),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日(即108年12月31日)前所犯(稱第一組定刑),至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數案件(7個執行案號),為另一最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日(即附表二編號4之110年10月12日)前所犯(稱第二組定刑),乃備妥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詢問聲明異議人是否同意定應執行刑,及備妥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詢問聲明異議人是否同意定應執行刑。然聲明異議人於附表一勾選「不同意聲請定刑」,於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即7個執行案號)私自填寫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之執行案號後,勾選「同意聲請定刑」等節。檢察官於113年4月9日以新北檢貞已113執聲他1246字第1139041371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之同意定刑方案,略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如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不符合應併合處罰之要件者,即應駁回‥」、「‥台端於上開切結書(一)勾選【不同意聲請定刑】,並於切結書(二)自行填寫不合於該附表(二)數罪併罰之案件後勾選【同意聲請定刑】,應認台端不同意聲請該件定刑之聲請,故本署就上開附表(一)(二)之案件,無法定應執行刑」、「台端所犯之案件,最早確定之案件為附表一所列之本署109年度執字第2983號案件(按即附表一編號1、2),且該案與本署109年度執字第9072、10612號、110年度執字第7891號(按:漏寫109年度執字第9016號,即附表一編號3至8)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12號裁定定執行刑在案,至於附表二所列之案件,犯罪日係在109年度執字第2983號案件之後,故台端於定刑聲請書(一)(二)所增列之案件,與上揭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本署礙難就台端所列之案件及範圍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聲明異議人不服檢察官上開否准函而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方法不當等語。
三、本院查:
(一)「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查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業經聲明異議人同意定執行刑,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12號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經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887號抗告駁回確定,是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詐欺罪(2罪)有期徒刑3月,因併合處罰之故已非得易科罰金之刑。因此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除應踐行使受刑人對刑表示意見外,並無庸經受刑人之同意。
(二)稽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之判決確定日期,以附表一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108年12月31日)為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之最先判決確定日之前所犯。另附表二編號4為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各罪之最先判決確定日(110年10月12日),惟①附表二編號1所示詐欺共20罪、②附表二編號2所示詐欺共10罪、③附表二編號3所示詐欺共2罪,上開編號中「犯罪時間均108年1月8日至109年4月27日」,其中於108年12月31日前所犯者,應與附表一各編號之刑合併定執行刑;④附表二編號4所示詐欺共24罪「犯罪時間108年9月29日至109年5月2日」〈得易科罰金之刑〉、⑤附表二編號5所示詐欺共2罪「犯罪時間108年11月16日至109年3月3日」〈得易科罰金之刑〉、⑥附表二編號7所示詐欺共15罪「犯罪時間108年12月18日至109年4月17日」、⑦附表二編號9所示詐欺共8罪「犯罪時間108年11月16日至109年2月5日」、⑧附表二編號12所示詐欺罪「犯罪時間108年11月19日」其中於108年12月31日前所犯,應與附表一各編號之宣告刑合併定執行刑;又因附表二編號
4、5所示之罪於108年12月31日前所犯且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若與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刑合併定執行刑,則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規定,應經受刑人同意後聲請定執行刑。
(三)承上述,檢察官以上揭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編號之宣告刑,詢問聲明異議人是否同意定執行刑,然就附表二編號1、2、3、4、5、7、9所示各罪刑中之犯罪時間在108年12月31日前所犯者,未予以區分而列入附表一之編號內,亦未將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108年12月31日前所犯亦應列入附表一,並應如最高法院上開裁判意旨所示將得否易刑予以區分,以利聲明異議人正確行使定刑選擇權,故而檢察官於上開附表一、二所示數罪刑之犯罪時間未清楚區分,即行詢問聲明異議人是否定執行刑,致聲明異議人無法正確行使是否同意定執行刑之意思表示。本院認檢察官提供予聲明異議人徵詢是否同意定執行刑之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既非清楚分辨,聲明異議人顯然無從據以做出是否同意定執行刑之選擇。
四、綜上,檢察官就附表二編號1、2、3、4、5、7、9所示數罪、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並未區分犯罪時間在附表一最先判決確定日即108年12月31日前所犯者,而與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合併,一併詢問聲明異議人是否同意定執行刑,仍以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第一組、第二組最先判決確定日作為定刑基準日,而否准聲明異議人對附表
一、二各罪刑定執行刑之請求,依前揭說明,顯有不當,聲明異議人執詞指摘檢察官定執行刑方法不當,尚非完全無據,應由本院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4月9日新北檢貞已113執聲他1246字第1139041371號否准函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期臻適法,兼資救濟。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附表一【即卷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年(共12罪)1年犯罪日期108/02/25108/03/29108/03/07(2次)108/04/19108/04/21108/03/16(2次)108/04/25108/04/27108/04/16(2次)108/04/29108/04/29108/01/09前某時至同日20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偵字第13235、13329、15341、15851、18382、22207、22862號同左新北地檢108年偵字第289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同左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20號同左108年審訴字第2037號判決日期108/11/27同左109/05/0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同左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20號同左108年審訴字第20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2/31同左109/06/17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8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至8新北地院110年聲字第3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887號駁回抗告。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3罪)1年1月(共3罪)3個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02/17.某時108/02/09.9時108/02/16.某時108/02/12.11時108/02/18.某時108/02/12.17:14108/02/03108/01/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615號同左新北地檢108年偵字第260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同左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同左109年度審易字第557號判決日期109/4/10同左109/06/2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同左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同左109年度審易字第5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6/09同左109/08/0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72號新北地檢109年執字第10612號判決應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至8新北地院110年聲字第3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887號抗告駁回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7月1年4月(2次)1年6月(5次)1年8月(4次)犯罪日期108/04/22108/04/23108/04/24108/3/19、108/4/12、108/3/21、108/4/5、108/3/23、108/4/7、108/3/24、108/4/9、108/4/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偵緝字第1692號同左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71、4331、134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同左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31號同左111年度上訴字第139號判決日期109/11/24同左111/07/2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同左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73號同左111年度台上字第49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8/19同左111/11/09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9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9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至8新北地院110年聲字第3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887號抗告駁回確定。附表二(檢察官定刑聲請切結書二):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20罪)1年1月(共10罪)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1/8至109/4/27108/1/8至109/4/27108/1/8至109/4/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248、272、21286、3089、6956、21718、2502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693、1694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01、402、403、404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0/05/31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207號同左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10/11/25同左同左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42號編號1-3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4罪)3月(共2罪)4月犯罪日期108/09/29至109/05/02108/11/16至109/03/03109/03/03至109/03/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109年度偵字第30286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50、16678號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同左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同左判決日期110/4/26110/10/06同左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同左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10/10/12111/02/08同左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執字第845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5至6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15罪)1年4月(共2罪)1年2月(共8罪)犯罪日期108/12/18至109/04/17109/3/18、19、109/03/29108/11/16至109/02/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109年度偵字第30286號同左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同左橋頭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418號同左110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日期110/11/09同左111/09/1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同左橋頭地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同左110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4/14同左111/10/13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70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70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16號編號9至1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1年4月7月犯罪日期109/1/7、109/2/10、109/2/7、9109/2/15108/11/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4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15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1/09/14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同左同左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15號同左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11/10/13同左同左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16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16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16號編號9-1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314(空白)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月犯罪日期109/2/10109/2/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4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109年度偵字第302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15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判決日期111/09/14111/10/11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15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13111/11/17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社勞)是備註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1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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