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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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劉錦煙 │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94年9月7日│334,200元│G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