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丙○○上訴人謙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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