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張玉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謝惠琪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二年八月十日│ 陸萬 元│0000000│││││安分行│││││├─┼─────────┼─────────┼───────────┼────────┼────────┼──┤│2│虹泰油漆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壹拾貳萬元│0000000││││司 謝金木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