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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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
二、茲以被告傳拘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等在卷可參,是其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翰義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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