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期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七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四四七號(公訴人誤繕為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六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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