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訴訟代理人 張芳露
朱俊英 訴訟代理人 蔡嘉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40萬6223元,嗣於民國102年7月9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5399萬3518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72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47萬3208元後,尚應補繳1萬3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