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02號原告 鄭鼎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英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原告與被告林月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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