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45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泉慶股份有限公司(即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
張芳露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吳詩敏 律師 狄彥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邱景芬法官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