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55號聲請人 趙順生 (即 趙書貴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趙順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02│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