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О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原名 邱德怡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文龍 上訴人即被告戊○○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 律師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第一一七六號、第一三三六號、第一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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