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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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3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三四號
原告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執行董事)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關係人香港商.鱷魚恤股份有限公司(即參加人)代表人 林慶宏 (執行長)
林慶科 (執行長)送達代收人 丁希正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香港商.鱷魚恤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關係人已登記註冊之商標,提出評定之申請,而經被告作成駁回原告評定請求之處分,原告對此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處分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