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67號
原   告 IGNACIOANNCELMARMOL( 安希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賽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5,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
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6年度
鳳救字第2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
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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