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16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揚昌汽車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2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上訴狀內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參照),本院亦因而無從核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何,進而命上訴人補繳上訴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李昆南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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