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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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1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丙○○
10樓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8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4,0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41年1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4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乙○○自民國95年10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5年度拍字第6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車店│車店│1043│建││3│92│10000分之116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地││││││││積││備考││││││材料及│1│2│下││││││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3690│嘉義市蘭州二│嘉義市車│住商用鋼│47.3│47.7│48.4│││││14│陽台,面││平│全部│車店段││││街102號│店段車店│筋混凝土││2││││││3.│積:10.90││方││車店小│││││小段1043│造6層││││││││42│平方公尺││公││段3715│││││地號││││││││││;平台,面││尺││建號面│││││││││││││││積:3.28││││積507.│││││││││││││││平方公尺││││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