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甲○
乙○○丁○○
戊○己○○庚○○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右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原告丙○○
辛○○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戌○
參加人申○○
酉○○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申○○、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彰化縣政府審核坐落彰化縣○○鎮○○段六九九及七○○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申○○、酉○○申請新建,未經相關基地所有權人同意即核發建造執照並准予開工,且就各該土地所有權人阻塞破壞現有道路,未依法執行公權力致無法通行,經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被告彰化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彰府工管字第七○二二五號及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彰府工管字第一二六三六九號函處分,遭決定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彰化縣政府原核准彰化縣○○鎮○○段六九九及七○○地號二筆土地之建造執照應予撤銷。(三)彰化縣政府應命彰化縣○○鎮○○段六九九及七○○地號二筆土地之所有權人申○○、酉○○回復彰化縣○○鎮○○里○○街○○○巷通行道路之原狀,並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四)彰化縣政府應公告彰化縣○○鎮○○段六九九及七○○地號二筆土地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五)彰化縣政府應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依法行政日止,每日賠償原告等各新台幣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之營業損失。因訴訟之結果,第三人申○○、酉○○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影響,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朝振
法官莊金昌法官胡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