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姓名為 許弘岱 )因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八││台│等│台│││台│││││詐│期月││中│0│中│上7││中│上7││執1已│││徒│7│地│偵4│高│0│2│高│0│2│2執││欺│刑││檢│6│分│易0││分│易0││繩8畢│││││署│9│院│2││院│2││1││││││1││││││││├──┼──┼────┼──┼─────┼─┼───┼────┼─┼───┼────┼────┤│偽價│有三││台││台│││最│││││造證│期年││中│4│中│上8││高│台1││執0││有券│徒四│7│地│偵5│高│5│7│法│1│9│7│││刑月││檢│8│分│訴2││院│上8││繩5│││││署│1│院│1│││5││7│└──┴──┴────┴──┴─────┴─┴───┴────┴─┴───┴────┴────┘
該受刑人現於傳喚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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