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吳尊銓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 戴愛芬 律師被告 吳尊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謝國聖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吳尊銓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 戴愛芬 律師被告 吳尊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