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600、6436、8085號、99年度偵字第4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月8日予以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4月2日,以99年度易字第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竹東簡字23
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99年4月6日起,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本院自無從審查原羈押原因或羈押必要性是否存在。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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