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進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8月13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12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