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告 張敬谷
張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張曉琴就被告張敬谷所有桃園市○○區○○段○○○○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坐落基地即同段54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於民國89年10月27日以桃園八德地政事務所德資字第153320號收件登記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張曉琴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此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系爭房地之價額少於債權額時,則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50萬元,低於系爭房地之價值206萬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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