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92號
原   告  許榮宗
訴訟代理人  戚務廣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泰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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