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添壽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5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添壽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警員攔查違規,
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竟出言辱罵,復以強暴行為妨害員
警執行勤務,漠視公權力之行使,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手段、目的、年齡、智識程度、素行,及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玉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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