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89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寗之 、 賴寗云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
406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