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89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寗之賴寗云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
406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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