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08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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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謝純甜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小字第2089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2日
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陳郁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參仟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郁惠
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郁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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