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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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047號
原   告  廖榮源
被   告  黃芯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
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 黃心卉 」,應更正為「黃
芯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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