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85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毛鳳美
相 對 人 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毛鳳美及毛**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毛鳳美向聲請人申請現金
卡未如期繳款,故相對人毛鳳美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毛鳳美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毛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執
字第9052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
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