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香奚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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