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十三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邱國隆 被告乙○○
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