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更㈠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周耀門 律師
王伊忱 律師 李貴芬 律師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辛○○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住高雄市○○○路一三五之一號五樓之一
黃如流 律師住高雄市○○○路一三五之一號五樓之一
參加人乙○○
參加人己○○
參加人丁○○
參加人戊○○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許明進~B3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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