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第一0二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乙副、骰子壹拾貳顆及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證據︰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扣案之象棋乙副、骰子壹拾貳顆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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